(2017)新40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磊与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14号原告:张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2-C区别依斯60-222号,注册号654003050001685。法定代表人:左永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张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磊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