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园园与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园园,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58号申请人熊园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5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聂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定前,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熊园园与被执行人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7)川13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支付清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