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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桂芹与姜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芹,姜泽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04号原告韩桂芹,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姜泽宇,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芹与被告姜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原告韩桂芹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