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桂芹与姜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芹,姜泽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104号原告韩桂芹,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姜泽宇,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芹与被告姜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8元,由原告韩桂芹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