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培锁、李梅等与孙猛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锁,李梅,王某1,王某2,孙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68号之一申请人:王培锁,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李梅,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王某1,女,200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王某2,男,200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孙猛虎,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80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猛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猛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猛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60.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