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硕与耿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硕,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耿静,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硕与被执行人耿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同意延缓执行,保留债权。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