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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862号原告:黄国华,男,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张强,男,汉族,现住滕州市。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