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862号原告:黄国华,男,汉族,现住济南市济阳县。被告:张强,男,汉族,现住滕州市。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