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燕玲、张四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燕玲,张四齐,李留池,李兰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10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李燕玲,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四齐,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留池,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兰波,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燕玲、张四齐、李留池、李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