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陈星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陈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23楼,组织机构代码56068528-X。法定代表人:陈远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星星,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星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A2015014876)的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