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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孛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孛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暂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