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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王俊珍、商保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王俊珍,商保合,商兴久,许桂君,陈祖仲,许桂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21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泰山路。负责人:李兵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庚,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磊,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俊珍,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商保合,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商兴久,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许桂君,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陈祖仲,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许桂丹,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与被告王俊珍、商保合、商兴久、许桂君、陈祖仲、许桂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