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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339金伟华与郑雪元、陈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华,郑雪元,陈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339号原告:金伟华,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郑雪元,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陈奕涛,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金伟华与被告郑雪元、陈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雪元、陈奕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雪元和陈奕涛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4日,被告郑雪元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2016年1月5日前归还4000元,剩余10000分期归还,并由被告陈奕涛担保,后被告归还4000元后余款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郑雪元未答辩。被告陈奕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被告郑雪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金伟华借人民币14000元。还款计划,2016年1月5日前归还4000元,剩10000元2016年每月归还1000元。借款人郑雪元,2015.12.4。担保人:陈奕涛,,150××××2444”。原告陈述,被告郑雪元之后归还4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持有被告郑雪元出具的一份借条,可以证实双方之间依法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郑雪元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陈述其已归还4000元,现被告郑雪元未归还原告剩余借款10000元,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郑雪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雪元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陈奕涛本案中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现被告陈奕涛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其身份为担保人,应认定系本案保证合同成立,陈奕涛应当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陈奕涛对被告郑雪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雪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伟华借款10000元。二、被告陈奕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40元由被告郑雪元、陈奕涛负担。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金 忠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人民陪审员  周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