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仟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仟吉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仟吉,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仟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仟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杜仟吉在其自家房子门前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17年4月17日,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并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共591株。案发后,被告人杜仟吉当场被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仟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铲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邳州市农业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仟吉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杜仟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仟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启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小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