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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连生与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生,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强,郭慧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514号原告:杜连生,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组*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赟,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婕,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8层4B,注册号140100200403416。法定代表人:杜连生,总经理。被告:郭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陈家巷*号*层**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慧宾,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铁北小区*楼****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杜连生与被告山西臻宇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强及郭慧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杜连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依据新的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