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海杉与被告殷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467号起诉人吕海杉,女,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起诉人吕海杉以殷延全(住江苏省沐阳县青伊湖镇×××号)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吕海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关于南京市江宁区智通路103-5号地中海国际社区体育投注站的转让协议;2、由被告返还转让费10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份,其在58同城上看到被告殷延全发布的一条转让信息,经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彩票投注站的经营情况良好,并通过微信发了六个月的彩票销售单据,单据上显示每月销售额确有30多万元。于是其与被告达成转让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105000元转让款。但其接手彩票投注站后,发现销售情况并非被告所述情形,再与被告联系,被告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起诉人吕海杉提供的证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吕海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转让费,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殷延全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沐阳县青伊湖镇×××号,不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海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才平审判员 林 莉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明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