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法定代表人陆小平。被执行人钱鸿,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作出(2017)浙0127执1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号:00×××03银行存款金额: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帐号:00×××03银行存款金额: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朱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