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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田代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法定代表人陆小平。被执行人钱鸿,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作出(2017)浙0127执1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号:00×××03银行存款金额: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帐号:00×××03银行存款金额: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朱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