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文豪与被执行人姜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豪,姜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姜文豪,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伟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文豪与被执行人姜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文豪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伟涛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伟涛的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