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刚、钟俊英等与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刚,钟俊英,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13号原告:范刚,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钟俊英,女,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102号。法定代表人:黄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刚、钟俊英与被告内江劲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刚、钟俊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刚、钟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范刚、钟俊英承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