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依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抵押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依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依云,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加拿大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0号民生银行大厦。代表人:苏素华。再审申请人高依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高依云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依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依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婴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谢振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规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