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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冰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冰,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冰。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成林,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高新浑南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武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李明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560元;3、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29,376元;4、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998年10月至2016年2月工资差额17,280元;5、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2月少发的工资及奖金共计24,600元;6、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王冰一审起诉请求:1.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560元;2.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29,376元;3.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998年10月至2016年2月工资差额17,280元;4.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2月少发的工资及奖金共计24,600元;5.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冰原系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于1997年8月入职到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工程师岗位。2015年12月23日,王冰与其他同���发生冲突打架,2016年2月29日,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冰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23日,王冰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17]1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王冰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查知公司的管理制度,且从2016年1月7日王冰与公司领导的谈话中也可知王冰对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明知的,王冰承认在工作时间内打架的事实并知道打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冰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王冰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1998年至2016年间,双方一直履行劳动合同,王冰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处领取工资而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履行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内容予以认可,故对王冰要求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向其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工资分配及调整制度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其经营行为即为合法,王冰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每年工资的调整以及年终奖金问题存在特别约定,对其主张的少涨工资的部分及年终奖金,不予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先后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快递通知等方式通知王冰交纳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材料,但王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纳规定的材料,由此造成王冰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应由王冰本人承担,对王冰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冰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王冰向法庭提供的保密协议、照片、东软飞利浦员工规范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王冰作为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查知公司的管理制度,且从王冰提供的证据也可知王冰对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明知的,该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进行打架斗殴或其他暴力行为,违反“禁止”类别的行为规范,可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冰承认在工作时间��打架的事实并知道打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故一审确定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冰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王冰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支付1998年10月至2016年2月工资差额及2014年至2016年2月少发的工资及奖金的问题,1998年至2016年间,本案双方一直履行劳动合同,王冰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处领取工资而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履行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内容予以认可。另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工资分配及调整制度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其经营行为即为合法,王冰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双方对每年工资的调整以及年终奖金发放问题存在特别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王冰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问题,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先后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快递通知等方式通知王冰交纳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材料,但王冰未举证在规定时间内已经向东软医疗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交纳了规定的材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造成王冰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应由王冰本人承担,对王冰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银 华审 判 员 丁 广 昱代理审判员 李��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