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中石花园小区出租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李卫自愿认罪,经征求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李卫同意,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卫在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动漫魔方网咖门前以400元的价格向王龙甄贩卖冰毒一小包,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卫处扣押毒资400元,从证人王龙甄处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经鉴定,送检检材净重0.7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7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说明书、毒品入库登记表、鉴定意见、尿液定性检测意见、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被告人李卫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和陈述。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卫在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动漫魔方网咖门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龙甄贩卖毒品一小包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李卫处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从王龙甄处查获用透明塑料封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小包。根据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451号检验鉴定书:送检检材净重0.7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说明书、毒品入库登记表、鉴定意见、尿液定性检测意见、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7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卫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移送的光碟二张,留作证据保存。审判员 秦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