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云现申请执行李富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现,李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吴云现,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富强,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现与被执行人李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申请人执行款2万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