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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向坤、姚胜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坤,姚胜达,王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坤,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胜达,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上诉人王向坤、姚胜达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坤、姚胜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坤、姚胜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向坤、姚胜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王向坤、姚胜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德跃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