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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朱启亮与肖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亮,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7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启亮,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肖哲,男,瑶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申请执行人朱启亮与被执行人肖哲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0306刑初57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969.2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证券、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仍有执行款2969.22元未能实现。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重  彬审 判 员 刘  静  涛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明辉(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