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初121号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开发区44-A地块新区泰山路2号国际科技合作园B楼A4-A5座。法定代表人何凤霞,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奇、张伟(均受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高峰,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晨立(受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无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大唐瑞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长张永春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