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官文与黄国轩、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官文,黄国轩,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497号之一原告:赵官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炯,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轩,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友平,男,住江西省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1号。法定代表人:罗洪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波,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官文与被告黄国轩、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官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赵官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官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3804元,由赵官文负担。审 判 员 谢建军代理审判员 唐燕鑫人民陪审员 钟铁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