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58号原告范某某,女,学生。被告李某某,男,学生。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