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海英与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英,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904号原告:徐海英,女,1976年8月15出生,职工,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彦。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滕明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君。委托代理人:赵春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英与被告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海英于2017年7月31日以尚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海英负担。审判长 张翠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