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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新雨与被告杨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雨,杨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369号原告:宋新雨,1986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被告:杨漫,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新雨与被告杨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宋新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新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新雨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