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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卫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95号罪犯程卫,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江宁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6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程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但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程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但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但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程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