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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晓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李晓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何文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5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同时该住所地也是合同履行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提交的收货地址是否真实无法确认,原审法院认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李晓芳未答辩。二审查明: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原告李晓芳诉称,2016年8月4日,其从京东商城被告河南奇味无穷商贸有限公司网点购买50袋茶叶,后发现该产品中有两种物质不具备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条件,系不安全食品。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货款,承担十倍赔偿等。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信息载明收货地址为济南市天桥区堤口庄北段100���,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管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玉东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