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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317王凤忠与史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忠,史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忠,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史久辉,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王凤忠与史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苏0585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史久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凤忠借款174279.19元。且史久辉直接给付王凤忠案件受理费1893元。因史久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王凤忠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6172.1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查封,但第三人在本院查封后仍将相关款项支付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本院另案正对第三人及被执行人进行相关处理。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史久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处理的到期债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景华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