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194丹阳市奥威灯罩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奥威灯罩有限公司,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194号原告:丹阳市奥威灯罩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7349892K。法定代表人:陈伟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丹阳市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66960401-7。法定代表人:潘俊生。原告丹阳市奥威灯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丹阳市奥威灯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绛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庆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