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平东与被执行人李莉、邓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东,邓建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孙平东,男,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邓建文,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同邓建文,邓建文妻。本院在执行孙平东与李莉、邓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430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平东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其他案由款40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莉名下的城西北路煤气公司宿舍1栋4单元410号住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措施,现二拍、流拍阶段已完成。本院认为,经双方协商可以以物抵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莉名下的城西北路煤气公司宿舍1栋4单元410号住房(权证号:00112**)作价人民币3656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孙平东所有。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孙平东负担。(不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买受人孙平东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其所有权自���付时转移给买受人孙平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