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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邳州市官湖镇新华铸造厂、马连军与新沂市利源机械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官湖镇新华铸造厂,马连军,新沂市利源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官湖镇新华铸造厂,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经营者:马恒军。申请执行人:马连军,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新沂市利源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坝头村。经营者:袁永增。邳州市官湖镇新华铸造厂、马连军与新沂市利源机械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梦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