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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繁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翠,赵繁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特29号申请人:田翠,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金冠毛纺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双彦,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华联商厦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赵繁华,女,193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金冠毛纺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田翠申请认定赵繁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翠称,申请人田翠是被申请人赵繁华的独生女儿,独生子女优待证号:003320,于1979年10月12日由济南市纺织工业局签发。赵繁华近10年来患有脑血管后遗症、脑萎缩、冠心病。已经住院治疗,并无缓解,近几年发展日趋严重,意识模糊,没有完整的语言表达能力,已不能认识家人,外出不能自己回家,不能自主吃饭,需完全依靠家人护理,完全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失去自主民事行为能力。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赵繁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田翠系被申请人赵繁华的独生女儿。本院受理本案后,申请人田翠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繁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认为:“1.诊断:器质性痴呆;2.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田翠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申请人赵繁华的妹妹年迈已高,不愿参与此事。本院认为,申请人田翠作为被申请人赵繁华的独生女儿,具有申请认定赵繁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被申请人赵繁华的妹妹年迈已高,不愿参与此事,故不宜担任其代理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赵繁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田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认定赵繁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