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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智明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明,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943号申请人:李智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被申请人:李坤,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李智明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智明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坤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账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将来案件的执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坤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账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瑞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