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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与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19号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渠城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时田。被告: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权国顶。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与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撤回对被告方城县顶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若雯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