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怀强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吴起至定边高速公路LJ-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吴起至定边高速公路LJ-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139号原告:王怀强,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广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吴起至定边高速公路LJ-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吴起县吴仓堡镇街道。负责人:王军,该项目部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原,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原告王怀强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吴起至定边高速公路LJ-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怀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怀强承担。审判员 武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