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俊兵、郑桂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兵,郑桂芳,管永谦,濮阳市陆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45号申请人:王俊兵,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郑桂芳,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管永谦,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申请人:濮阳市陆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160357。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106国道与苏北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刘太波,经理。申请人王俊兵、郑桂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永谦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及濮阳市陆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管永谦驾驶、濮阳市陆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