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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安县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惠安县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海景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仔桥。法定代表人:林忠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安县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法定代表人:雷玉放,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市海景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海景花园。法定代表人:徐志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和天地小区1号楼1-2号店。法定代表人:连超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安县新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海景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庄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