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宗桂、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宗桂,陈莉莉,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洪宗桂,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莉莉,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高军,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洪宗桂与被执行人陈莉莉、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由被执行人陈莉莉、高军返还给申请人洪宗桂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陈莉莉、高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莉莉在三门县三缘商务有限公司出资45万人民币,占90%的股权,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已无处理价值;被执行人高军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于2017年5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陈莉莉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罗仁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