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麦米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青岛麦神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麦米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青岛麦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麦米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宿舍四楼。法定代表人:吴耀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豪,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麦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4107户。法定代表人:赵启勇。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麦米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麦神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40537.5元。因被执行人青岛麦神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8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2017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日异书记员 王少玲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447号案件处理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