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宋冬发与曹树全、田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发,曹树全,田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21民初2701号原告宋冬发(宋东辉),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玉田,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系原告宋冬发父亲。被告曹树全,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国军,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宋冬发与被告曹树全、田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冬发的委托代理人宋玉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树全、田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冬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800元,利息2832元(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被告曹树全经被告田国军担保从原告处借款11800元,约定此款于2016年10月2日前偿还,同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予以证实。现原告以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曹树全、田国军未出庭答辩和质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曹树全经被告田国军担保从原告宋冬发处借款1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双方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宋冬发要求被告曹树全偿还欠款本金11800元,并给付利息28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田国军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田国军应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树全、田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一款、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树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冬发借款本金11800元,利息2832元(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14632元。二、被告田国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曹树全、田国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金鑫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那日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