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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洪彬、林玉芝等与胡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彬,林玉芝,胡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939号原告:张洪彬,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林玉芝,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胡志云,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张洪彬、林玉芝与被告胡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洪彬、林玉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彬、林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彬、林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19.75元,减半收取59.88元,由张洪彬、林玉芝负担。审判员  罗迎丽二〇���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