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洪彬、林玉芝等与胡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彬,林玉芝,胡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1939号原告:张洪彬,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林玉芝,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胡志云,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张洪彬、林玉芝与被告胡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洪彬、林玉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洪彬、林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洪彬、林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19.75元,减半收取59.88元,由张洪彬、林玉芝负担。审判员 罗迎丽二〇���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