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高林与刘菲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1964年0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刘菲,男性,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刘高林与刘菲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