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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高林与刘菲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1964年0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刘菲,男性,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刘高林与刘菲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