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严华忠与舒烈俊、李延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华忠,舒烈俊,李延雯,戴萍萍,舒惠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严华忠,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平,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烈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李延雯,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戴萍萍,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舒惠楚,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严华忠与被执行人舒烈俊、李延雯、戴萍萍、舒惠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12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舒烈俊、李延雯、戴萍萍、舒惠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严华忠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654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义良审 判 员 黄 松助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曹俊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