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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吕军兰与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兰,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吕军兰,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军兰与被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吕军兰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军兰与被执行人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宾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