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辉、罗文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罗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罗文荣,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现住温岭市。张辉与罗文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1民初11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辉于2017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罗文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辉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62.5元、申请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罗文荣的住所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但无果。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佳楠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8月1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乐思波、审判员张曙阳、人民陪审员章莉佳代书记员:林佳楠评议(2017)浙1081执2700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乐思波: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审判长,评议(2017)浙1081执2700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罗文荣(2017)浙1081执2700号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罗文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辉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62.5元、申请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罗文荣的住所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但无果。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张曙阳: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莉佳: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