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702民初7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薛德华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华,赵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7033号原告薛德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蔡森、李怡然,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俊杰,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薛德华诉被告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7月31日,被告赵俊杰申请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顺风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