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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02民初7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薛德华与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华,赵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02民初7033号原告薛德华,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蔡森、李怡然,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俊杰,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薛德华诉被告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7月31日,被告赵俊杰申请对借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顺风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