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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与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何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民初594号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14066-2。负责人:龙伟华。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丹,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9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30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系被告何英侄子。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诉被告何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丹及被告何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英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788元(包含物业费2256元、垃圾清理费240元、二次加压费192元、电梯维护费1100元);2、被告何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何英系月牙湾佳园小区1幢2单元201室的业主,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业主手册,对其服务项目、范围、收费等进行约定。其中物业服务等费用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7层以下)0.60元㎡月;电梯住宅1—3层0.80元㎡月、4—7层0.90元㎡月、8—12层1.00元㎡月;产权车库0.50元㎡月;商铺1.50元㎡月;二次加压费8.00元月户;代收垃圾处理费10.00元月户”。原告依约履行了应尽的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未交纳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3788元(包含物业费2256元、垃圾清理费240元、二次加压费192元、电梯维护费11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何英答辩称,被告并未实际入住月牙湾佳园小区1幢2单元201室的房屋,不应该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且原告服务不到位,收取的费用不合理,因此不同意支付全部的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月牙湾佳园小区的开发商景东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由原告为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月牙湾佳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何英系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月牙湾佳园小区1幢2单元201室业主,原、被告双方曾签订“承诺书”并订立业主手册,对原告的服务范围、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实际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交纳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费2256元、垃圾清理费240元、二次加压费192元、电梯维护费1100元,以上共计3788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原告与景东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是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月牙湾佳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的月牙湾佳园小区1幢2单元201室的业主。双方签订“承诺书”订立业主手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并也接受了物业管理的服务,但至今未交纳两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双方在“业主手册”中对物业服务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被告何英未装修入住,同意减免垃圾清理费及二次加压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英辩称原告收费不合理、管理不到位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普洱亚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物业费2256元、电梯维护费1100元,共计3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安妮 百度搜索“”